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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步遥情感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

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07.07.05 • 【字 号】浙水河[2007]17号 • 【施行日期】2007.07.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

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水河[2007]1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

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

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 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七年六月)

前 言

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为规范占用水域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2006年10月我厅要求制订《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导则》(征求意见稿)于2006年12月召开讨论会,征求厅有关处室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后于2007年3月召开《导则》(送审稿)审查会, 根据评审会议纪要,编制组对《导则》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导则》(试行)稿。

《导则》共12章和4个附录,主要对评价内容与工作程序、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防洪排涝影响分析、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水环境影响分析、其它功能影响分析、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防治与补救措施作了技术规定。

本导则编制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月芳、黄昉、严齐斌、康瑛、何斐、傅联森、裘骅勇、李红仙。

目 录

前 言 1 总则 2 评价内容

3 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3.1 建设项目概况 3.2 水域概况

3.3 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 3.4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3.5 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4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 计算水位

4.2 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3 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4 区域水面率计算 4.5 占补平衡评价 5 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5.1 一般要求 5.2 水文分析 5.3 水位影响分析 5.4 冲刷与淤积分析

5.5 河势影响分析 5.6 排涝影响分析 5.7 蓄洪影响分析 5.8 其它有关方面 6 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6.1 一般要求

6.2 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3 输水能力计算 6.4 流态影响分析 7 水环境影响分析

8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1 一般要求 8.2水利工程影响分析 8.3 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9 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10 综合影响评价 11 防治与补救措施 11.1 一般规定 11.2 防治措施 11.3 功能补救措施 12 结论和建议

附录A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工作大纲》编制提纲 附录B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附录C 壅水计算方法(摘自:《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略)

附录D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摘自:《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略) 条文说明 1 总则 2 评价内容

3 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3.1 建设项目概况 3.2 水域概况

3.3 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 3.4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3.5 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4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 计算水位

4.2 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3 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4 区域水面率计算 4.5 占补平衡评价 5 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5.1 一般要求 5.2 水文分析 5.3 水位影响分析 5.4 冲刷与淤积分析 5.5 河势影响分析 5.6 排涝影响分析 5.7 蓄洪影响分析

5.8 其它有关方面 6 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6.1 一般要求

6.2 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3 输水能力计算 6.4 流态影响分析 7 水环境影响分析

8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1 一般要求

8.2 水利工程影响分析 8.3 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9 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10 综合影响评价 11 防治与补救措施 11.1 一般规定

11.2 11.3防治措施、功能补救措施 12 结论和建议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参照执行。 1.0.3 影响评价的原则应遵循: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水利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4、维护和发挥水域的基本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0.4 本导则主要遵循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 1.0.5 本导则主要引用以下标准: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93)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95)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 348-200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浙江省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保局,2005.12

《浙江省用水定额》(浙水政[2004]46号)

1.0.6 除上述应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标准、有关等。

2 评价内容

2.0.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及其占用水域概况、影响分析及评价、防治补救措施三方面内容。 2.0.2 建设项目及其占用水域概况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占用水域基本概况。 2.0.3 影响分析及评价

1、对防洪排涝造成的影响分析。 2、对水资源利用造成的影响分析。 3、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

4、对水利工程和水文测报设施等造成的影响分析。 5、对水域其它功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6、综合影响评价。 2.0.4 防治补救措施

1、综合防治措施。

2、替代水域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

3 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3.1建设项目概况

3.1.1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可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1.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涉水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等。 3.2水域概况

3.2.1 根据占用水域的性质,可分为一般水域和重要水域。

3.2.2 评价范围内水域基本情况,应重点分析受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水域的基本情况,简要叙述研究范围内水系概况。

3.2.3 占用水域基本情况概述,应在调查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简述水域自然状况、社会属性和功能利用状况。 3.3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

3.3.1 水域演变过程主要介绍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分析其近期冲淤特性和变化情况,明确水域演变的主要特点、规律和原因,对水域的演变趋势进行预估。

3.3.2 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内容 1、水域历史及近期演变概况分析 2、水域演变趋势分析

3.4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3.4.1 简述影响范围内水域的现状水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的基本情况。

3.4.2 其它涉水设施的基本情况。 3.5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5.1 简述与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有关的水利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3.5.2 简述与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有关的其它相关规划。 3.5.3 简述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

4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计算水位

4.1.1 计算分析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和容积,首先应根据水域不同功能,确定相应的计算水位。并根据不同的计算水位,计算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水域面积和水体容积。 4.2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1 占用水域面积是指计算水位对应的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的水域面积差。 4.3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3.1 占用水域容积是指计算水位对应的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的水域水体容积差。

4.3.2 占用容积计算的上界面为占用水域计算水位之相应的面积,下界面为水域底部,计算范围为水域及其管理范围。 4.4区域水面率计算

4.4.1水域面积的变化将引起水面率的变化,应计算影响范围内的水面率。 4.4.2 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面积统计资料以及项目建成前后的水域面积,分别计算相应的水面率,从而评价建设项目对区域水面水面率的影响。 4.4.3 对于块状建设项目,应根据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满足水资源利用的区域水面率,计算分析块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区域水面率的影响。 4.5占补平衡评价

4.5.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占补平衡,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是否实施了水域占补平衡。

5 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5.1一般要求

5.1.1建设项目防洪影响的计算条件,一般通过水文分析方法获得。对于已有的水文资料应进行设计验证和复核;对于无资料地区,应进行必要的水文分析计算。

5.1.2 对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影响洪水下泄的阻水建筑物(包括施工期临时阻水建筑物),应进行水位影响分析计算。

5.1.3 对水域的冲淤变化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5.1.4 当建设项目建在排涝河道管理范围内或附近有重要排涝设施,且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现有排涝设施附近内、外水位较大变化时,应进行排涝影响分析计算。 5.1.5 对水域的蓄洪能力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蓄洪和滞涝能力影响分析。 5.2水文分析

5.2.1 水文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料的审查与分析;资料的插补和延长;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根据评价需要提供相应的水位、流量及径流成果;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5.2.2 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

5.3水位影响分析

5.3.1 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壅水计算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采用的经验公式及其适用性分析;有关参数的选用及其依据;选用的计算水文条件;计算方案及其

条件;壅水高度及长度的计算结果。

5.3.2 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工程壅水影响计算分析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模型的基本原理;计算范围及计算边界条件;模型的率定;计算水文条件;工程概化;工程计算方案;计算结果统计分析。 5.4冲刷与淤积分析 5.4.1经验公式计算

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冲刷计算时,应包括下列内容:计算公式的选用及其适用性分析;水文条件;有关参数的选取值及其依据;冲刷计算结果。 5.4.2 数学模型计算

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时,其主要内容应满5.3.2小节数学模型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河床冲淤变化等的参数率定;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冲淤变化计算成果。 5.4.3 物理模型试验

重大影响项目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模型试验的有关具体要求与数学模型计算基本相同。模型设计及比尺的选取、模型沙的选取、水文系列的概化,应满足试验精度的要求。 5.5河势影响分析

5.5.1河势影响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对水域在一段时期内、一定区域内底床、主流线、深槽、洲滩、岸滩断面等的影响情况。

5.5.2建设项目建成后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可采用数学模型、物理模型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一般情况下,可与5.3、5.4节水位影响分析和冲淤分析的模型相结合。

5.6排涝影响分析

5.6.1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对周边地区排涝能力的影响。包括

周边地区排涝标准和排涝能力变化、排涝设施排水能力变化、排涝运行方式变化等的复核分析。 5.7蓄洪影响分析

5.7.1 蓄洪影响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有:水域蓄洪容积变化情况;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根据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容积情况,对水域蓄洪能力的变化进行计算。 5.8其它有关方面

5.8.1 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稳定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的渗透稳定、结构安全、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

5.8.2 涉及河口及感潮河段,因潮汐动力的改变对防洪、排涝及河道(口)稳定均有影响,应同时进行潮汐动力分析。

6 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6.1一般要求

6.1.1 应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现有成果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简述区域范围内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

6.1.2 对于占用水库、湖泊、河道等水源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调蓄容积变化的计算,分析建设项目对供水灌溉的影响。

6.1.3 对于占用具备供水灌溉功能的水域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建设项目对水域供水灌溉能力的影响。

6.1.4 对于占用输水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建设项目对输水河道的输水能力影响情况。

6.1.5 对位于其他已建工程的取水口附近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分析建设项目对其取水口附近的水流流态、流向的变化情况,并分析对上、下游用户的取水保证率的影响。

6.2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2.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后对该区域供水灌溉的影响,通过对占用水域调蓄容积变化的计算进行分析。

6.2.2 供水灌溉的影响计算分析,主要应分析计算水域水位的变化及对供水水量和能力的影响。 6.3输水能力计算

6.3.1 计算输水河道的输水能力变化情况,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计算;重要输水河道或占用水域影响较大的应进行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试验。

6.3.2 输水河道输水能力影响计算分析,主要应分析计算输水水位的变化值及对设计输水量的影响值。 6.4流态影响分析

6.4.1 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其附近水域的流态影响,一般采用数学模型、物理模型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

6.4.2 流态影响分析内容除需满足上述数学模型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模型的基本原理 2、计算范围及计算边界条件 3、模型的参数率定与验证 4、计算水文条件 5、工程概化 6、计算方案

7、计算结果统计分析

6.4.3 根据建设项目对其它已建工程的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对其它已建工程的取水保证率和取水量的影响。

7 水环境影响分析

7.0.1 应在水功能区划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简述水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7.0.2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保局发布的《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成果,确定占用水域的水环境功能。从水域承担的水环境功能出发,对水环境功能和水环境容量会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水环境功能和容量影响分析。

水环境容量评价指标一般应包括:COD、氨氮,其他指标根据各地水域的水环境特征选择确定。

8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1一般要求

8.1.1 应对已有水利工程建筑物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8.1.2 应对已有的水文测报设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8.1.3 对可能影响已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已有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进行复核计算。 8.2水利工程影响分析

8.2.1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进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等通用性水工建筑物产生的影响。

8.2.2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的水电站建筑物、渠系建筑物、码头水工建筑物、过坝设施等专门性水工建筑物产生的影响。 8.3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3.1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水文测站的影响。 8.3.2 分析建设项目对水域内已有水文基础设施的影响。

9 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9.0.1 水域的基本功能是行洪排涝、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功能,除此之外还具有生态景观、养殖等功能,应分析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上述功能的影响。 9.0.2 建设项目对其它功能影响分析,包括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正常运行期对其他功能的影响评价、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占用水域影响分析等。

10 综合影响评价

10.0.1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水域的功能定位、水利工程与水域总体布局和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防洪排涝影响分析、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水环境容量影响分析、水利工程和水文测报设施的影响评价成果,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进行综合评价。

10.0.2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综合影响评价应以是否符合水利发展需求、保证水域防洪和水资源利用等正常功能发挥、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与正常运行、保障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为原则,分析建设项目对占用水域所造成的影响程度。

11 防治与补救措施

11.1一般规定

11.1.1建设项目的各阶段设计应与水域保护规划等水利相关规划相衔接,工程布局线路及总体布局应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11.1.2 估算替代工程、功能补救措施的工程量和投资。替代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的投资与费用(包括其它有关规定的应补偿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按照功能要求安排建设进度。 11.2防治措施

11.2.1 根据影响评价结论,对水域功能的发挥和水利规划的实施有较大影响

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有关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修改和优化。

11.2.2 对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及运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防治措施。 11.3功能补救措施

11.3.1 对占用水域的功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11.3.2 为保持区域水面率,达到水域占补平衡,应就近兴建替代工程。对于替代工程,其补偿原则是水面率不减少、水域功能不弱化。

11.3.3 其他影响补救措施,包括对水文测报设施和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等造成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12 结论和建议

12.0.1 总结归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附录A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工作大纲》编制提纲

1总论

1.1 项目区域概况 1.2 评价的目的和任务 1.3 编制依据 1.4 评价区域范围

1.5 评价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2建设项目概况

2.1 建设项目名称及项目性质

2.2 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2.3 建设规模及实施意见 3主要工作内容 3.1 资料调查与收集 3.2 河道演变分析 3.3 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3.4 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3.5 水环境功能影响分析

3.6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3.7 其他功能影响分析 3.8 防治与补救措施 4评价结论

5 工作组织与进度安排 6 工作经费预算 附录B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1概述 1.1 项目背景 1.2 目的和任务 1.3 编制依据

1.4 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1.5 水平年

1.6 评价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图) 2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附建设项目位置图,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情况平面图、剖面图) 2.2 水域概况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4 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水域演变

3.1 水域历史演变概况 3.2 水域近期演变分析 3.3 水域演变趋势分析

4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 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 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3 区域水面率计算 4.4 占补平衡评价 5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5.1 水文分析 5.2 水位影响分析 5.3 冲刷与淤积分析 5.4 河势影响分析 5.5 排涝影响分析 6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6.1 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2 输水能力影响分析 6.3 流态影响分析

7水环境影响分析 7.1 水环境容量分析 7.2 水环境功能影响分析

8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9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10占用水域综合评价 11防治补救措施 12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13结论与建议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导则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导则所称水域与《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一致,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2 评价内容

2.0.1 评价报告主要内容除包括概况、影响分析及评价、防治补救措施外;还应包括评价工作的背景,评价目的、原则、依据、技术路线等,评价基本结论,工程优化设计建议,补救措施的工程量、投资及其落实情况,占用水域补偿费等。评价工作涉及建设项目的施工期和运行期。

评价工作主要从水域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所引起的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水环境容量等方面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考虑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各地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域功能的不同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可就规定的影响评价内容酌情增补。

2.0.2,2.0.3,2.0.4 说明了建设项目及其占用水域概况、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和占用水域防治补救方案分析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不同、占用水域程度、重要性不同,酌情增补。

3 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

3.1建设项目概况

3.1.1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3.1.2 涉水建筑物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涉水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

2、涉水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以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

3、涉水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4、涉水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等,对于涉及在水域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 3.2水域概况

3.2.1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重要水域包括以下九类: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 (五)省级河道; (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3.2.2 基本情况分析侧重于影响范围的水域。 3.2.3 水域基本情况概述,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自然地理、流域水系、地形地貌、气象特征、水文地质条件等。

2、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等。 3、评价区域内水系的基本特点:宽度、深度、底高程以及边界条件。 4、水域在行洪排涝、取水、水资源利用及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功能,同时简述景观、区域小气候、城乡供水、航运等附加功能。

5、水域防洪排涝特征,包括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及相应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潮位)等。

6、如涉及水资源及水环境评价,应包含涉及水域的取水状况、水资源配置、水质状况、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内容。 7、水域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3.3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

3.3.1 本条说明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的主要内容,可根据具体项目酌情增减。

3.3.2 水域演变过程和趋势分析包含水域历史演变概况分析、水域近期演变分析、水域演变趋势分析三部分内容。其中:

1、水域历史演变概况分析:应利用已有分析成果,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特点。

2、水域近期演变分析: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分析水域内深泓、洲滩、河道岸线等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及冲淤特性等。

3、水域演变趋势分析:应根据历史、近期水域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对水域将来的演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包括水域的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冲淤变化等。

3.4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

3.4.1 现状水利设施状况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行要求等基本情况。 3.4.2 其它设施包括已建的桥梁、码头、取水口、排水口及航道、水文测报、环境保护等设施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行要求等基本情况。

3.5水利规划及其他规划 3.5.1 水利规划包括:

1、各级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域保护规划、水环境保护规划及与水有关的其他规划; 2、建设项目所在水域的具体规划要求;

3、建设项目运用期间因规划实施引起的水文情势等变化情况。 3.5.2 其它相关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交通航运规划; 4、生态保护规划;

5、文物保护规划; 6、旅游规划;

7、其它与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有关的规划。

3.5.3 说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水利规划其它相关规划。

4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4.1计算水位

4.1.1 计算水位的确定主要从除害、兴利两个方面考虑。

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防洪功能产生影响,计算水位应采用对水域自身安全及保护对象安全的设防水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兴利功能产生的影响,计算水位应采用正常蓄水位。若存在高、中、低等分级正常蓄水位,按最高正常蓄水位确定。 对于无规划设防标准的水域,计算水位选用参照以下标准:省级河道采用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县级河道采用1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其他水域采用5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无规划设防标准的湖泊等水域,按有历史记载的最高洪水位。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的计算及确定是进行水域功能影响评价计算的基础,也是确定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基础,是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4.2占用水域面积计算

4.2.1 水平面积:指涉水建筑物垂直于水平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之和。 4.2.2 占用水域面积计算范围主要指水平范围。 水平范围:

1、现状有堤防或规划堤防的水域以其管理带外边界为界。

2、现状及规划无堤防的水域以与相邻地面高程基本一致的岸边线为界。 3、水平范围的确定原则适用于水平面积的计算。 4.3占用水域容积计算

4.3.1 水域容积计算的边界 1、上边界采用计算水位

2、下界面应采用建设项目所在水域底高程(已规划设计的采用设计底高程;无规划设计的采用现状底高程)

3、计算容积范围在水域岸坡或堤防范围以内,一般不考虑管理带的占用体积。

4.3.2 水域容积计算的计算水位应同与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水位一致。 典型建设项目的占用面积和容积计算方法见附表1。 4.4区域水面率计算

4.4.1 本导则的区域水面率特指区域水面率,是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4.4.2 水面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占用水域的水面率;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域面积;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总面积。

4.4.3块状建设项目,指区域性项目,如城市建设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机场、车站、电厂、码头等建设项目。此类项目一般占用水域面广、范围大,影响水域发挥各项正常功能程度较深。 4.5占补平衡评价

4.5.1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对占用水域面积、容积,降低区域水面率的建设项目,须采取相关措施实现面积平衡、容积平衡或水面率平衡。 附表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和容积计算方法

┌─────┬───┬─────────────────────────────────┐

│水域类型│ 建筑物类型 │

│ │ ├──────┬───────┬──────┬─────┬─────┤

│ │ 桥梁 │码头│ 堆场 │跨河建筑物│ 基 │

├──┬──┼───┼──────┴───────┴──────┴─────┴─────┤

│河道│计算│有堤防│ 设计洪水位 │

│ │水位├───┼─────────────────────────────────┤

│ │ │无堤防│ 历史最高洪水位 │

│ ├──┴───┼──────┬───────┬──────┬─────┬─────┤

实体路 │ │ 占用面积 │水域范围内计│按照码头平台投│按照批准的堆│计算水位以│按照实体路│

│ │ │算桥墩及保护│影面积或桩基础│场、车站、机│下占用的水│基的建设范│

│ │ │围计算其占│

│ │ │用水域的水│

│ │ │平面积和水│

│ │ │面率减少值│

│ │ │

│ │ │ │

│设施占用水域│外围投影面积计│场等建设范围│域计算其水│的水平面积,│算占用面积;水│计算其占用水│ 平面积 │而水域管理范│域管理范围内的│域的水平面积│ │围内应按照桥│码头固定建筑物│和水面率减少│ │墩外围计算占│计算占用水域的│值│ │ │ 用面积 │水平面积。 │ │ │ ├──────┼──────┼───────┼──────┼─────┼─────┤

│ │ 占用容积 │水域范围内计│ │按照批准的堆│ │按照实体路│

│ │ │算桥墩及保护│ │场、车站、机│ │基的建设范│

│ │ │设施占用水域│ │场等建设范围│ │围计算其占│

│ │ │ 容积 │ │计算其占用水│ │用水域的容│

│ │ │ │ │域的容积和水│ │ 积 │

│ │ │ │ │ 面率减少值 │ │ │

├──┼──────┼──────┴───────┴──────┴─────┴─────┤

│水库│ 计算水位 │ 校核洪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湖泊│ 计算水位 │ 正常蓄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水塘│ 计算水位 │ 正常蓄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 同上 │ 同上 │渠道│ 计算水位 │ 设计水位 │

│ ├──────┼──────┬───────┬──────┬─────┬─────┤

│ │ 占用面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

│ │ 占用容积 │ 同上 │同上│ 同上 │ 同上 │

├──┴──────┴──────┴───────┴──────┴─────┴─────┤

│注:跨河建筑物指横跨河道并不占用水域容积的建筑物。

└───────────────────────────────────────────┘

5 防洪排涝影响分析

│ 同上 │ 同上 5.1一般要求

5.1.1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的设计洪水标准,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水域及保护对象现状(或规划)防洪、排涝标准,对没有规定防洪、排涝标准的水域,应采用该水域历史上有记录的最大洪水。

5.1.2 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壅水计算;壅水高度较高和壅水范围较大、对水域防洪影响较大的,应开展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 5.1.3 对水域冲淤变化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所在水域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还应开展动床数学模型计算或动床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5.1.4 建设项目工程规模较大的或对水域河势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所在水域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除需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对项目实施后水域河势及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外,还应采用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试验进行分析。

5.1.5 当建设项目建在排涝河道管理范围内或附近有重要排涝设施,且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现有排涝设施排涝能力变化时,应进行排涝影响分析计算。

5.1.6 在选用数学模型时,应根据资料条件、工程实际情况和评价侧重点,选取一维、二维数学模型,或者联合运用。在进行壅水分析计算时,考虑河道实际情况,可选用一维数学模型用于分析计算。关于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对于长系列条件下的预测分析计算,建议用一维数学模型,二维数学模型可用于典型场次洪水条件下的局部的、重点区域的流场、泥沙迁移分析。 5.2水文分析

5.2.1 水文分析计算主要为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包括壅水计算所需的工程所在处的不同频率设计洪水流量等;为防洪排涝数学模型计算分析提供上边界条件以及

降雨、蒸发资料等;为冲淤数学模型计算提供所需的长系列或典型洪水过程及相应泥沙资料。提供其它评价所需的水文资料。

5.2.2 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可根据所在水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一般可采用历史资料进行频率分析,也可直接采用实际发生的典型降雨、水位、流量等水文资料。洪水分析可根据设计流域的资料情况分别采用直接法(流量法)或间接法(降雨推洪水、降雨推径流)。 5.3水位影响分析

5.3.1 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壅水计算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采用的经验公式及其适用性分析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结构型式、河道特性选用合适的经验公式,并对其适应性进行分析。

2、有关参数的选用及其依据

应根据阻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流速流态、河道边界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选取或计算有关参数,并分析其合理性。 3、选用的计算水文条件 4、计算方案及其条件

阐明各种计算方案及其条件。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进行工程运行期的壅水计算外,还需进行工程施工期壅水计算。 5、壅水高度及长度的计算结果。

5.3.2 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工程壅水影响计算分析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模型的基本原理

阐述模型的基本方程、计算网格形式、数值计算方法、编辑处理等基本原理。 2、计算范围及计算边界条件

阐述数学模型的计算范围、计算网格尺寸、开边界的控制条件等。数学模型计

算范围的选取除应考虑附近河段水文测站的布设情况外,应能充分涵盖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模型进出口边界稳定所需的河道范围。计算网格的大小应满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对计算精度的要求。在资料条件许可时,上游采用流量控制,下游采用水位(或潮位)控制。当资料条件时,也可视资料情况确定边界控制条件,但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3、模型的率定

阐明模型率定所采用的基本资料、所选定的有关参数和误差统计结果,在此基础上分析模型的可靠性。模型率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潮)位、垂线平均流速、流向、断面流速分布、汊道分流比等。模型率定的误差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无实测资料的可采用经验值。 4、计算水文条件

阐述工程影响评价计算所采用的水文条件及依据。所采用的计算水文条件应根据评价工作的各项任务有针对性地选取,对径流控制河段应分析设计洪水流量和相应水位;对潮流河段应分析设计频率相应潮型等水文条件。 5、工程概化

阐述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在模型中的概化处理方法,工程概化的合理性分析等。

6、工程计算方案

阐明模型的各计算方案及其条件。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计算工程运行期的壅水外,还需进行工程施工期壅水计算。 7、计算结果统计分析

对各方案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最大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 5.4冲刷与淤积分析 5.4.1 经验公式计算

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冲刷计算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计算公式的选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2)水文条件

(3)有关参数的选取值及其依据 (4)冲刷计算结果 5.4.2 数学模型计算

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时,其主要内容除应满足5.3.2节数学模型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河床冲淤变化的模型参数率定

应根据实测资料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河床冲淤变化的率定计算。模型泥沙率定的精度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2、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所在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防洪评价的主要任务,选取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工程实施后的冲刷与淤积计算。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要能反映冲刷和淤积的不利水、沙条件组合。 3、冲淤变化计算成果

计算成果应包括冲淤总量、冲淤厚度、冲淤时空分布等内容。 5.4.3 物理模型试验

对于重大影响建设项目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当采用物理模型进行河道冲刷与淤积试验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型试验的范围 2、模型的设计及各种比尺 3、模型沙的选取

4、模型率定采用的水文条件

5、模型率定有关参数的选取值

6、模型率定误差的统计结果及模型相似性分析 7、试验水文条件的选取与概化 8、试验方案

9、模型试验结果统计

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要求与数学模型计算基本相同,模型设计及比尺的选取、模型沙的选取、水文系列的概化,应满足试验精度的要求。 5.5河势影响分析

5.5.1 建设项目建成后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数学模型、物理模型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

5.5.2 其内容除需满足上述数学模型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对主要汊道分流比的影响值,若为动床数学模型或动床物理模型,还应统计各汊道分沙比的变化;

2、工程影响范围内代表性断面流速分布的变化情况; 3、主流线、深槽、洲滩、岸滩断面等的变化情况;

4、工程影响范围内防洪工程及其他设施附近流速、流向的变化; 5、代表性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 5.6排涝影响分析

5.6.1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有:

1、现有排涝设施的结构尺寸、设计内外水位、运行方式、设计排涝流量等基本情况;

2、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

3、根据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和壅水情况,分析对现有排涝设施的排涝能力影

响。

5.7蓄洪影响分析

5.7.1 蓄洪影响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有: 1、水域蓄洪容积变化情况;

2、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

3、根据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容积情况,对水域蓄洪能力的变化进行计算。 5.8其它有关方面

5.8.1 水利工程建设物、构筑物稳定分析,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5.8.2 潮汐动力分析一般可采用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

6 水资源利用影响分析

6.1一般要求

6.1.1 水资源调查评价,主要侧重于分析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区域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

6.1.2 对于占用水库、湖泊、河道等水源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调蓄容积变化的计算。对于重要的城市供水水源等重大水源工程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占用容积大小情况,考虑进行长系列水资源调配分析,明确建设项目对区域水资源利用的影响。

6.1.3 区域水面率以当地水域保护规划为依据,暂时没有水域保护规划的地区,可以现状水面率为依据。

6.1.4 计算建设项目对河道输水能力的影响,主要分析河道典型断面因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而引起的年输水量变化情况。若该河道上下游有重要取水用户,应增加分析输水能力变化对其造成的影响。

6.1.5 对于取水口附近的建设项目的流态分析,主要分析因流态改变造成取水口取水能力、取水保证率的变化。

6.2供水灌溉影响分析

6.2.2 占用水域的供水能力可以通过水流试验进行计算。水流试验,就是在用水点附近选择两个可以测量压力和流量的出水口,来测定出水口未放水时管道中的静压和放水时的余压,从而计算出该处管道可能提供的最大出水能力,以及不同用水时段管道中压力的变化。

对灌区和取水闸站采用分析这些闸站的设计取水位保证率来分析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灌溉所造成的影响,而对于灌区取水口单一固定的,则除了分析其灌溉水量历时保证率外,还按各灌区取水工程的过水能力曲线分析其灌溉供水水量保证度。 6.3输水能力计算

6.3.1 输水河道输水能力影响计算的主要内容有:

1、现有输水河道的过水面积、输水设施的结构尺寸、设计输水水位、运行方式、设计输水流量、输水水量等基本情况;

2、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

3、根据河道设计输水水位下过水面积的变化情况,对输水河道的输水能力的变化进行计算。 6.4流态影响分析

6.4.1 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取水口附近的流态影响分析,由于分析范围小,水流流态复杂,一般应采用二维模型进行分析。若受条件,也可采用经验公式进行简化计算。

6.4.2 流态影响分析内容除需满足上述数学模型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1、模型的基本原理

阐述模型的基本方程、计算网格形式、数值计算方法、编辑处理等基本原理。 2、计算范围及计算边界条件

阐述数学模型的计算范围、计算网格尺寸、开边界的控制条件等。 3、模型的参数率定

阐明模型参数率定所采用的基本资料,模型参数率定所选定的有关参数,模型参数率定的误差统计结果,在此基础上分析模型的可靠性。模型参数率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潮)位、垂线平均流速、流向、断面流速分布、汊道分流比等。模型参数率定的误差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无实测资料的可采用经验值。 4、计算水文条件

阐述工程影响计算所采用的水文条件及依据。 5、工程概化

阐述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在模型中的概化处理方法,工程概化的合理性分析等。

6、计算方案

阐明模型的各计算方案及其计算条件。 7、计算结果统计分析

对各方案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流态、流向的变化情况。

7 水环境影响分析

7.0.1 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分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和多功能区7种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又分为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

7.0.2 水环境容量评价,一般可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分析。若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考虑采用水域环境容量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进行分析:1、建设项目存在严重污染水域的可能性;2、涉及水域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对水质保护有较高要求的;3、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广、影响水域水环境功能大。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见《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348-2006)。

8 水利工程、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1一般要求

8.1.1 水利工程建筑物主要包括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和专门性水工建筑物。 8.1.2 水文测报设施是指各级水文管理机构从事水文测报的各种设施(含临时设施)。

8.1.3 水利工程设施的稳定分析,可参照有关设计规程规范进行。 8.2水利工程影响分析

8.2.1 通用性水工建筑物包括:

1、挡水建筑物:如各种坝、水闸、堤和海塘等;

2、泄水建筑物:如各种溢流坝、岸边溢洪道、泄水隧洞、分洪闸等; 3、进水建筑物:也称取水建筑物,如进水闸、深式进水口、泵站等; 4、输水建筑物:如引(供)水隧洞、渡槽、输水管道、渠道等; 5、河道整治建筑物:如丁坝、顺坝、潜坝、护岸、导流堤等。 8.2.2 专门性水工建筑物包括: 1、水电站建筑物 2、渠系建筑物 4、港口水工建筑物 5、过坝设施

8.3水文测报设施影响分析

8.3.1 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水质站、地下水观测站(井)、墒情站等。

8.3.2 水文基础设施主要有水位观测设施,流量测验设施,泥沙测验设施,水质、地下水、降水、蒸发观测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等。

9 其它功能影响分析

9.0.1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附加功能的影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占用水域的特点有所侧重的开展分析工作。

9.0.2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附加功能的影响,包括:

1、建设项目对航运功能的影响可通过分析通航吨位、通航保证率等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2、建设项目对水生态环境功能影响分析,可从对水生动植物生长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3、建设项目对水环境景观功能影响分析,主要分析水域的旅游景观功能、城乡居民沿水域生活、休闲、娱乐功能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4、对第三者水事权利影响评价,应根据第三者水事权利的具体特点进行针对性分析。

5、对于施工期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进行工程运行期的影响评价外,还需进行工程施工期影响评价。主要对施工方式、是否跨汛期等方面进行影响评价。

10 综合影响评价

10.0.1 在分析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防洪排涝的影响、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对水环境容量的影响、对水利工程和水文测报设施的影响等基础上,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综合影响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是采取防治与补救措施、计算补偿费用的基础。

10.0.2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防洪治涝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对河道泄洪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恰当,建设项目对水域水面率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水资源量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取水水源

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环境容量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水域附加功能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对水域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已有水利工程的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已有水文测报设施的影响评价等。

11 防治与补救措施

11.1一般规定

11.1.1 建设项目布置,应首先考虑与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域保护规划等水利相关规划相衔接。对于可能影响水利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修改调整意见,供项目业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影响到水利工程、水文设施的建设项目,应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11.1.2 功能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对第三人水事权益的补偿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应补偿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替代工程和功能补救措施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安排工程进度,如水文测报设施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落实补偿办法。 11.2、11.3 防治措施、功能补救措施

1 对防洪排涝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的防治补救措施:

(1)引起河道壅水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高加固堤防、拓宽河道、增加补偿河道,或减少建筑物阻水面积。

(2)对产生冲刷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加固堤防,增加抛石、护岸等防护措施;对产生淤积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制定长效清淤计划和措施,并将清淤费用列入工程运行管理费用中。

(3)影响排涝设施效果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增加泵站、排涝闸等补偿排涝设施。

(4)影响水域蓄洪能力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蓄洪面积及

容积。

2 对水资源利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应根据占补平衡原则,恢复水面面积。

(2)影响输水河道输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减少阻水面积,或增加输水河道。

(3)影响取水口附近流态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取水设施及对流态的要求,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取水口的影响,或增设补偿措施,保证取水。 3 对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措施消除对水域功能影响的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排水口,如污水处理厂和电厂的循环水排放口,应加大处理力度以满足所在水域的纳污总量要求。

4 对水利工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采取搬迁、加固等补救措施。 5 对水文测报设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中第二章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中的有关要求执行。按照恢复水文测站原有功能的原则拆迁水文测站或增加补救措施。

12 结论和建议

12.0.1 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水域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结论;

2 建设项目对水域各方面影响及对第三人水事权益影响的评价结论; 3 须采取的防治补救措施; 4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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