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等于劳动关系解除
有的单位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觉得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签字认可后便是解除了劳动关系,真的是这样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等于劳动关系解除及其他相关的知识的案例,欢迎⼤家阅读!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就是劳动关系解除
⼀、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续之前,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存在。
⾦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随后办理⼯作移交⼿续,说明当事⼈双⽅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这并不表明双⽅的劳动合同关系⾃⾦某在通知书上签字时就已经解除。在通知书上签字实际意义是表明⾦某已经收到了单位下发的通知。按照若⼲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款规定:“在劳动者履⾏了有关义务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出具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定的法律⼿续。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续之前,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在本案中,⾦某在办理⼯作移交⼿续过程中患病,由于双⽅当事⼈还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某仍然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患病。
案情回放
⾦某于2003年3⽉受聘于某房地产公司,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8⽉,房地产公司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某在办理⼯作移交⼿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医疗期满。房地产公司认为,⾦某的合同期早已到期,应视为合同早已⾃动解除,并且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医疗期满,并且享受医疗期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持了⾦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终⽌,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劳动合同制度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或续订⼿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3⽉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没有办理终⽌劳动合同⼿续,⾦某继续在房地产公司⼯作,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当事⼈双⽅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