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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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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办法(机电部分)

第三章 机电运输 第一节 机电运输

第290条(A) 上级检查发现失爆一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罚防爆检查员1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罚防爆检查员50元。

第291条(A) 电工带电作业的罚责任人100~200元,严重的开除离矿。

第292条(A) 非电工人员私自打开电器设备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293条(A) 井下扒车、坐溜子、爬皮带的罚责任人200~500元,严重的开除离矿。

第294条(A)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295条(A) 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296条(A) 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297条(A) 井下打开电气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29(A) 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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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条(A) 绞车开车时走人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0条(A) 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

第301条(A) 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运输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302条(A) 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磴连接,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3条(A) 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4条(A) 无措施运送“四超”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05条(A) 无措施使用溜子、皮带运料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06条(A) 工作面移溜子、掐溜子以及检修各种机械运输设备,开关不闭锁、不挂“有人工作、严禁开机”牌的罚现场作业人员50~100元。

第307条(A) 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0(B) 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09条(B) 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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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条(B) 650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10米内严禁更换托辊,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斜巷皮带大于25℃坡度运行期间禁止行人,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311条(B) 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2条(B) 操作高压电器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13条(B) 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4条(B) 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5条(B) 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以及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6条(B) 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处罚20~50元。

第317条(B) 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移动电气设备除外)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B) 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时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19条(B) 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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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条(B) 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或压柱打得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处罚20~50元。

第321条(B) 斜巷电绞车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22条(B) 第323条(B) 第324条(B) 第325条(B) 第326条(B) 第327条(B) 第32(B) 处罚50~100元。第329条(B) 第330条(B) 元。

电绞车护身板反向拉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检查或检查不作记录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

电瓶车灯、铃、闸、棚等装置不完好开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对责任人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4

第331条(B) 人行车无跟车工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2条(B) 用手抓住钢丝绳行走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3条(B) 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4条(B) 用车顶撞风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335条(B) 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336条(B) 斜巷运输时有人作业的、无“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警示牌及无行人信号灯或信号灯不亮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7条(B) 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B) 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39条(B) 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入井许可证人员入井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40条(B) 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341条(B) 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备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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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B) 电工在无风区或微风区检修设备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43条(B) 井下焊割无措施或措施不经矿长、总工审批的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344条(B) 上下山运输超挂车、平巷电机车超挂车的罚责任人20~100元,斜井下料超高、超长或超宽无安全措施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造成事故的要分析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45条(B) 下山绞车提升信号工不见矿车乱打信号的罚责任人50~2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离矿。

第346条(B) 绞车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50~200元。

第347条(B) 上、下山运料,不用矿车(花车、平板车)随意滚动的罚作业人员50~100元,造成事故的分析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4(B) 主副井绞车单人操作无人监护的罚责任人20~50元,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349条(B) 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或无专人看守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50条(B) 电瓶车顶车运行(除倒车、调车头外)罚责任人10~20元。

第351条(B) 大巷推车一人一次推两辆车及以上或装矸过满的罚作业人员10~20元/次。

第352条(B) 人力推车不按规定的(放飞车、梢子安设不挡、不喊安全口号、两车间距少于10米)罚责任人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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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条(B)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54条(B) 不按规定进煤仓内作业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55条(B) 电机车司机将手把钥匙交给别人的罚责任人10~20元。

第356条(B) 人行车司机、电瓶车司机及人车乘坐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将头或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57条(B) 电瓶车运行到拐弯处、风门处、道岔处及有人行走处不发信号、不减速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5(B) 在轨道上故意设置障碍物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59条(A) 皮带运输机机头淤死造成皮带摩擦冒烟的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360条(B) 斜井提升无“一坡三挡、四保险、三固定”、无信号或使用不合理的罚负责人20~50元。

第361条(A) 电缆短路打火或机械部位磨损产生火花的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362条(B) 绞车安装不经验收而使用的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

第363条(B) 绞车过卷不起作用的罚机电区长及责任修理工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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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B) 绞车闸皮磨损严重不及时更换的罚机电区长及责任修理工50~100元。

第365条(B) 绞车闸把过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100元。

第366条(B) 电瓶车停放地点影响通风行人的罚责任司机10~20元/次。

第367条(B) 电瓶车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修理工20~50元/次。

第36(B) 井下供电线路漏电每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69条(B) 不按规定在采掘面安装防爆电话或电话坏不及时修理的罚责任人10~20元。

第370条(B)故意破坏信号造成失灵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71条(B) 斜井提升无声光信号(红灯)或不坚持使用,人行车无语言通讯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72条(B) 设备带病运转不及时维修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73条(B) 斜坡提升超过20米不按规定安装各种信号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74条(A) 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或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设施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50~100元。

第375条(B) 溜煤眼上口及煤仓口无栏或蓖子的罚责任人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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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条(B) 井口与车房无直通电话或电话不通的罚责任人10~20元。

第377条(B) 临时轨道铺设不合格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7(A) 井下小绞车固定不牢固使用的罚责任人100~200元,缺点杆每根罚责任人50元。

第379条(B) 开关不上架或五小电器不上板的罚负责人10~20元/台。

第380条(B) 运行矿车变形、缺拌、烂箱、无碰头、烂底,每辆罚维修人员10~20元。

第381条(B) 机电硐室及运输机头处灭火器材不齐或不合格的罚负责人10~20元。

第382条(B) 绞车无护绳板(网)、绳发圈、松绳、缺顶丝上垛,每项不合格的罚责任人10~20元。

第383条(B) 运输设备转动和传动部位连轴器没有护罩,机尾无盖板罚责任人10~20元。

第384条(B) 轮罩缺固定螺丝每个罚责任人10元。

第385条(B) 运输皮带机头处缺护网的罚责任人20~50元。

第386条(B) 井下换下的钢丝绳不及时升井罚负责人20~50元。

第387条(B) 各种设备缺名牌、标志牌、完好牌或牌板内容不清不全的罚责任人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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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B) 接地系统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10~20元。

第3条(B) 矿灯不完好每盏罚责任人10~20元。

第390条(B) 电缆落地或悬挂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10元。

第391条(B) 道轨高低差超过规定,接头间隙超限,接头无夹板或缺螺栓每处罚责任人10~20元。

第392条(B) 上、下山轨道地磙不齐全或损坏后不及时更换每个罚负责人10~20元。

第393条(B) 矿车缺轴销每个罚责任人10~20元。

第394条(B) 钢丝绳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的罚责任人10~20元。

第395条(B) 溜子缺刮板每个罚责任人10元,皮带跑偏罚责任人20~50元。

第396条(B) 皮带缺托辊、托辊不转或损坏不及时更换每个罚责任人10~20元。

第397条 (B) 皮带不安装保护装置或保护失效,每一项罚责任人50元,一项使用不正常罚款责任人20元。

第39(B) 电车进入回风侧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断电报警仪或佩戴瓦斯便携仪,否则罚责任人20~50元。

第399条(B) 信号工发错信号的罚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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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条(B) 司机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的罚20~50元。

第401条(B) 不按照规定进行入井验身的罚井口验身工10~50元。

第402条(B) 皮带或溜子运行时,司机没按规定站立的罚10~20元。

第403条(A) 斜巷窜物料的罚责任人50~100元;斜井提升断绳跑车的罚责任人500元,并扣单位1000元。

第404条(A) 检修架空人车人员及时检修抱锁器防过卷装置,因检修不到位,导致吊椅打滑、防过卷装置失效的,一次各罚款50~100元。

第405条(A) 吊椅必须有专业人员拆挂,非专业人员严禁拆挂,发现一人一次罚50~100元。

第二节 翻车机使用管理处罚办法

第406条(A)翻车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

第407条(A)作业前必须对翻车机进行各项设施检查,检查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罚责任人50-100元。

第40(A) 翻车机司机在翻矸前必须检查所翻车辆链环、销子是否摘掉,矸车内有无超长、超大等容易被卡住的废道木、工字钢或大渣块,经处理完后方可进行下一轮操作。检查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罚责任人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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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条(A)翻车机司机在翻矸前必须检查所翻车辆完好情况,损坏或变形严重的车辆严禁使用,违者罚责任人50-100元。

第410条(B)翻车机司机要对进入翻车机的矿车进行把关,严禁变形或者装矸过满的矿车进入翻车机,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411条(B)翻车机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设备误时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对操作司机罚款50元,机电区队负责维修。

第412条(B)翻车机司机离开操作岗位时须把操作台上“急停”按钮按下,防止误操作出现事故,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按下“急停”按钮罚款50元。

第413条(B)人员严禁在“急停”按钮未按下情况下进入翻车机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节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处罚办法

第414条(B)听到开车预警信号后,乘人装置即将启动运行,做好乘坐准备,乘人装置运行平稳后方可乘坐,乘坐必须间隔15米以上。违者罚款20-50元。

第415条(B) 乘车时必须按规定的距离有序地挂上活动吊椅乘坐,保证乘车安全,下车时取下活动吊椅并置于指定位置。发现不摘吊椅或将吊椅乱放的,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造成吊椅损坏的等价赔偿。

第416条(A)乘坐过程中,不得左右摆动吊椅,不能把脚随意耷拉拖地,到下车点必须及时下车,禁止越位下车。违者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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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条(B) 乘坐过程中,不得触碰机头、机尾越位开关等设施。违者罚款20-50元。

第41(B)乘人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m,并且纵向方向必须与乘人装置运行的方向一致。宽度不得超过人体宽度,重量不得超过10kg,所携带物品不得拖地运行。否则对乘坐人员罚款30。违者罚款50-100元。

第419条(B)乘坐人员要带好随身物品,防止乘车时物品坠落或挂扯到周围物体。违者罚款50-100元。

第四节 无极绳绞车管理处罚办法

第420条(B)无极绳绞车由使用单位制定专职司机和跟车工,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无证上岗罚款50元,连带队长20元。

第421条(A)进入无极绳绞车运行范围内(绞车张紧器前方车场处至无极绳绞车尾轮处)的车辆必须按车辆联接规定与梭车可靠联接,严禁在运输中途摘挂车辆,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422条(B)无极绳绞车运行时,梭车只允许前顶或后拉车辆,严禁梭车前方和后方同时串挂车辆,发现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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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条(B)常规物料必须按矿规定挂车数挂车,严禁超载,串挂超长、超重、超高及各类设备大件时,只允许串挂1辆,发现多挂车辆一次对跟车工罚款50元,连带班长、队长各20元。

第424条(A)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严禁人员坐梭车,发现坐梭车罚款100元,连带班长、队长各50元,跟车人员应站在车行进方向前,距离车不小于5米,严禁站在车的两侧发现一次站在车两侧跟车罚款20元。

第425条(B)无极绳绞车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设备误时有使用单位承担,并对操作司机罚款50元,机电区队负责维修,过卷装置不起作用罚机电区长20元,包机人50元。

第五节 综采采煤机管理处罚办法

第419条(A)不按正常程序操作、检修,导致采煤机出现机电设备事故;罚相关责任人100~300元。

第420条(A) 严禁甩掉各类保护 (机械、电气);违者罚款50-200元

第421条(A)拆、运、装过程中,由于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设备损坏;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422条(A) 检修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罚责任人50~100元。

第423条(A)截齿缺少或截齿无合金的数量超10%,齿座损坏或短缺的数量超过2个;罚责任人10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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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条(A) 设备带病运转的; 罚责任人50~100元。

第425条(A) 割煤机没有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或冷却水的;责任人50-100元

第六节运输上山倾角皮带机管理处罚办法

第425条(B) 机运队队长、安全区长、生产区长每旬应不少于两次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倾角皮带机进行检查。发现未现场检查者一次罚款50元。

第426条(B) 生产区队要经常清理所管辖区域内倾角皮带机巷的渣块及浮煤,发现未及时清理一次罚款30元,渣块或浮煤磨平托辊的一次罚款50元。保证机尾张紧小车灵活,浮煤及时清理,发现一次未清理罚款100元。

第427条(B) 机运队皮带维修工、安全员、班长每班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倾角皮带机进行巡检一次,当班未巡检者一次罚款50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出现当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第42(A) 严禁胶带机运行时上下行人,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429条(B) 禁止倾角皮带机运输其他物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430条(A) 检修皮带机或处理事故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先停机、停电闭锁开关,挂好停电牌后方可施工作业,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负责人亲自检查撤离人员后,方可送电试车,并要点动试车,不许一次开起,人员撤离不到位开机者罚款100元。

第431条(B) 溜煤囤口处必须加装篦子,发现一次篦子安装不到位对负责单位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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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出大渣,发现皮带上出30公斤以上大渣一块罚当班班长50元,若发现大渣将皮带砸伤,将按照损坏设备处理,依据损坏程度核定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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