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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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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界限问题

作者:张稳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01期

摘要:1997年《刑法》新设特殊防卫,对原有的正当防卫进行了补充,扩大了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界限。但因为其特殊性,在司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本文以2008年田仁信案件为例,谈论了特殊防卫的界限问题。 关键词:特殊防卫;界限;案例 一、特殊防卫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防卫行为的界限

刑法中规定,特殊防卫造成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不是就意味着防卫行为没有界限呢?当然不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限度不得超过不法侵害人犯罪的限度,不能造成其他伤害和损失。比如说,一个抢劫犯在大街上抢受害人的包,遭到受害人的反击,造成抢劫犯死亡,抢劫犯损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安全,被害人却损害了抢劫犯的生命安全。同时满足了“明显超过限度”和“造成重大伤害”两个条件,就由“正当防卫”变成“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防卫行为界限同样来自于不法侵害人对被害人的人生安全造成的巨大伤害。因为暴力犯罪会伤及人身安全,所以特殊防卫的防卫限度也就上升到可以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人身伤害甚至杀死不法侵害人。 三、特殊防卫针对的防卫对象的界限 (一)重大犯罪行为的再犯人员

对于曾经被判处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或曾在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过这四种犯罪行为的,当他们再次实施这四种犯罪行为,并可能造成更严重危害的时候。防卫人对此种犯罪行为进行特殊防卫,致使犯罪分子伤亡的,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所有犯罪参与人员都直接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因为每个人都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实行犯,每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在司法审判时将之认定为一整个过程而不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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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分析单个实行犯的行为,因此只要认定某个简单共同犯罪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则防卫人在共同犯罪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时,都可以对任何一个实行犯采取特殊防卫,不管该实行犯当时是否正在实施侵害行为。

(三)复杂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是在犯罪实施前后为其他犯罪人员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人;组织犯是组织、策划并通过各种方式指挥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因为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并没有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直接伤害,所以这些犯罪人一般不属于特殊防卫的防卫对象。但是如果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发生在犯罪现场的;帮助犯为实行犯提供的帮助对于实施犯罪行为时必不可少的;组织犯直接指挥并且时刻控制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是组织方在现场的,都被判定为直接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防卫人拥有对其进行特殊防卫的权利。

四、特殊防卫的时间界限

特殊防卫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我国刑法对于特殊防卫的时间限定原则,判断的关键在于确定不法侵害行为的起止时间。这中间有两个概念需要明确。 (一)不法侵害行为与动作

一个犯罪行为可能由一个动作构成,也可能由一系列动作构成。有的犯罪行为只包括一个动作,如持刀杀人行为,只要犯罪行为人一举刀,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开始,被害人或防卫人就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如,行为人就可实施特殊防卫;在由一系列动作构成的犯罪行为中,要等到行为人做出具有伤害性质的动作时,才可以采取特殊防卫。 (二)实行行为和不确定表示行为

在现实中,需要判断行为人的动作是否为犯罪实行行为,有的动作行为不易判断出行为人是否有犯罪的可能,即当事人不能直接排除行为人行凶的真实主观意图存在。如行为人手中持刀却没有任何动作,这种行为称之为不确定表示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实施特殊防卫。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喊话等形式要求行为人停止容易被误解的“不确定表示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停止,或故意不纠正相关行为,甚至明确表明自己的行凶意图的话。就可以將行为人的行为判定为暴力犯罪的实行行为,被害人或者防卫人就可以实施防卫。 五、具体案例分析 (一)事件经过

2008年,田仁信与妻子罗某被公司安排与同事张某同住一个宿舍。某日凌晨田仁信回宿舍时发现张某正在对妻子罗某实施性侵犯,田仁信制止张某并与其发生扭打,后田仁信持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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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击张某致其死亡。2014年,田仁信主动到机关投案,9月,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以特殊防卫界限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

案件中,张某对罗某实施性侵行为,犯了强奸罪,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张某可以被列为特殊防卫的对象。田仁信制止张某的不法行为,其防卫行为也是合法的。但是当张某终止性侵行为,就不再属于特殊防卫规定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防卫时间界限,此时田仁信对张某的砍击不属于特殊防卫行为,反而形成了故意杀人的犯罪现实,因此判处与田仁信故意杀人罪是合理的。

正确掌握特殊防卫的各种界限,有助于公民在遇到暴力侵害事件时,在法律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因为防卫过当或超出了特殊防卫的界限,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参考文献】

[1]张孝柏,田昕.特殊防卫的界限问题——以个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31):49-50.

[2]郑代兵.特殊防卫权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4):41-42. [3]李正新.论特殊防卫[D].湘潭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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