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实施与评价 (一)学时、学分
本课程总学时为54学时。学生修习完本课程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可获3学分。教师课外辅导、学生课外赏析和艺术实践学时与授课学时按1:1计算。
(二)教学基本条件 1.教师
教师应具有优良的师德和较高的本专业素质,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提倡教师职前、在职的专业进修与培训。
2.教学设备
(1)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2)配备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音像资料;图书、期刊(含纸质和电子等);教学课件、网络资源等。
(3)根据艺术实践教学的需要和学校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外国民族乐器,提供演奏场所。
(三)课程评价
1.注重音乐感受能力的培养,理论知识评价与音乐审美感受能力评价有机结合。理论知识评价可采取分析作品、写作小论文等方式;音乐审美感受能力评价可采取视听分辨、背唱、演奏、课堂讨论等方式。
2.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重视学习过程与学习态度的考察,促进学习积极性的发挥。形成性评价的主要方式是课堂问答、讨论和课外视听感受,艺术实践;终结性评价的主要方式是阶段性考查、期终考试。
3.教师与学生的自评、互评、他评相结合。学生可以从学习过程、学生态
度、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的纵向比较等方面进行评价。教师可以从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师生之间可就以上各方面开展互评及他评。
4.考试形式可采用如下几种:笔试、口试以及笔试和口试相结合;开卷、闭卷以及开卷与闭卷相结合。学生的课程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个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含作业、背唱、提问、实践活动、口头分析、写作小论文等;期末成绩含闭卷或开卷考试中的笔试、口试成绩等。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各按50%计算,两项相加之和为课程学期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