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人: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担 保 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拟与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 拟借款金额为(小写) (大写) ,借款期限 ,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甲方请求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条款并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确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就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取得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关于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接受和认可的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为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
(1)以甲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以第三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三方与乙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与乙方签订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合同。
(4)其他方式。
甲方应承担办理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保险、公证和律师见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1)甲方承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 %的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大写) ,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在取得甲方已还贷或甲方还贷款已存于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的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甲方或按约定划到还款账户充抵甲方部分贷款。
(3)如果甲方未按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甲方将会发生预期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动用保证金减轻乙方的代偿责任及支付乙方因履行代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股权持有方式:
第三条 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
1.担保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乙方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基数,按照年费率 %收取,共计(小写) (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保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担保费并将其归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和贷款银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无效致使乙方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该担保费不予退还。在甲方或反担保方提前违约或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费不予退还。
2.其它费用:
乙方进行代偿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实施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甲方具有签订和执行与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甲方对向贷款银行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5.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甲方保证认真、及时、充分地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
8.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营业地址、法人代表的变更,任何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程序,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9.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予积极配合,提供检查所需报表和相应材料。
10.甲方保证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将每月的财务报表报送乙方,或按乙方的要求报财务报表及说明。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规定或乙方认为必要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文件、批件等相关资料以及与本次贷款和担保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1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的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不得发生变化,不得将业务委托他人经营或管理,不得处置任何资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出租其核心资产,不得怠于收回债权或怠于对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条 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按反担保措施对乙方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等(包括股权及股权所代表的资产)行使处置权,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将放弃任何抗辩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5.乙方有权查阅甲方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经营业务状况和业务合同、协议等。
6.经甲方申请,乙方可自主将上述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有条件交由甲方使用。
第六条 甲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究单独每一人或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2.因甲方或反担保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银行代为承担甲方的偿付义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对乙方的`该部分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有关人士的赔偿责任不因各自所任职务的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 保证合同项下的索赔
1.甲方未按照贷款合同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使得贷款银行按保证合同规定要求乙方代为偿付,且乙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向贷款银行代为偿付后,乙方对甲方、反担保人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继承人享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2.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有权按日垫款金额的 ‰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利息及违约金。
第 滞纳金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等。如果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应按逾期费用总额的 ‰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违约事项和责任
1.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为违约。
2.如果甲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或在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或甲方、甲方的重大股东因刑事犯罪受到起诉,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3.在甲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等同于甲方贷款余额的资金存在乙方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诉诸法律。
第十条 乙方行使权利和救济手段的放弃
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若乙方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手段,并不表示乙方最终的放弃,也不表示乙方默认甲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修改
1.甲方认为需要对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进行修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及说明。无论相关修改是否有利于甲方和/或乙方,甲方均须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乙方同意相应修改,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2.如果修改内容中涉及增加保证合同金额和/或保证合同延期的情况,甲方还须增加和/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反担保第三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否则,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第十二条 法律的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汽车等大型商品按揭贷款销售的推行,各类专业担保公司越来越多,涉及日常商品交易行业60多个,为消费群体分期付款购物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适用格式合同违法违规现象。其中,银行放贷指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强行加入霸王条款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借贷人员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担保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也引发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问题,给基层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压力,亟需引起各级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担保行业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20xx年,市工商局对全市41家重点担保企业以及下辖设立的256个营业网站进行了排查,检查各类担保合同580份,发现当前担保企业与借贷人员签定的合同中主要存在6类问题。
(一)提前兑现反担保,变相推脱担保责任。部分存在反担保的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要求反担保的保证人直接或间接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只有先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向反担保的保证人追索反保证责任。因此,此类格式条款属于变相推脱担保责任,将本应由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推向了反担保人。如部分合同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反担保保证人在接到保证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向贷款人立即支付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二)责任约定不平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当前,多数担保类格式合同未约定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仅约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如:“以下情况构成甲方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事项,未及时通知乙方:1、住所变动、工作单位变更及人身发生意外重大事项的;2、甲方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仅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情形,实际上排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三)加重违约金额度,转移正当担保风险。违约金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的重要手段,为了给被担保人施加足够的威慑力,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部分担保公司在合同中对消费者规定了超过法律限度的违约金额。部分合同内容规定:“借款人延迟还款导致保证人代偿的,必须向保证人承担代偿金额20%的违约金,就延迟履行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乙方支付延迟还款的违约金。”同时,提供担保服务需要担保公司依法承担适当的担保风险,这是担保行业特有的性质,但越来越多的担保公司违规转嫁风险责任。担保公司通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债务人未按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保证人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并由贷款方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四)制定格式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应有权利。1.有的担保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甲方有如下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合同一旦签订,就失去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2.多数担保合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方式的选择权利,以及诉讼管辖等权利。如:“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管辖。”3.车贷类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指定保险公司及保险范围等,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同时,也会加重消费者的费用负担。如:“甲方抵押给贷款银行或乙方的抵押物为机动车的,必须不间断地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4.某些担保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剥夺对方抵销权、抵押物处置权等其他享有的权利。如:“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不因任何事由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要求返还,查封、强制执行、税务、工商、土地等部门的查扣。”这显然违反有关法律依据,无论何种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应是国家税收。
(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杂乱,缺少法律依据。多数担保合同格式是由担保公司单方制定,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和惩罚性利息。同时,还规定有评审费、委托费、调查费、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定金、催收费、评估费、抵押物处置费以及违约后的资金垫付款等等,且约定履约保证金放弃收益权,费用一旦收取基本不予退还等,上述费用全部为预收。部分担保合同还规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的.,保证人有不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权利,保证人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二、强化担保行业合同监管工作的建议
针对担保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商监管职能,提出如下规范担保行业经营秩序的建议。
(一)积极营造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氛围。一是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制定《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整治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深入推开担保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指导工作。二是积极联合媒体部门,在新闻媒体开辟了专栏,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宣传《担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对担保行业整顿情况,提升消费者自我抵制霸王条款的意识。三是强化社会宣传与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坚持“三个结合”即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对消费者宣传与对经营者宣传相结合、媒体宣传与其它形式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二)推行规范与打击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坚持行政指导先行,规范为主。按照“实行查处与引导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的原则,坚持做好“三个依托”工作,即依托日常监管职能,促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托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促使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依托行政处罚职能,坚持事前约谈、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解释、说服、规劝、警示、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采取面对面指导、一对一帮扶,切实加强和做到关口前移,督促加强自律。二是,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严重合同违法行为。坚持以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为重点对象,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对经营者监督检查,抓住“要害部位”,严查合同欺诈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建立“内引外联”双管长效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内引”作用。在合同科牵头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消保、消协、企业注册、公平交易、个私协等内部科室力量,凝聚成工商部门合力。二是不断强化“外联”功能。充分发挥部门牵头作用,主动联合金融办、行业协会等外部主管部门,构建齐抓共管的格局。例如,主动与金融办等部门沟通,联合下发了整治通知。积极参与银监局、金融办组织的全市金融系统担保行业规范检查活动,针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现场点评、指导并参与新修订合同的规范起草工作。
(四)健全担保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积极引导建立担保行业协会,坚持把自律与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在协会中发展党组织,不断增强协会的领导力的约束力,进一步加强担保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同时,将担保合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针对房地产、汽车、旅游等行业部分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社会责任考评活动,其中合同规范程度作为评比打分标准,全面提升该行业企业主体的自律意识。
编号: 立约人: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见本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见本合同
第十六条。 为担保本合同
第十七条所指明之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见本合同
第十。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二、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乙双方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三、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甲方按照本条第
一、二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 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办理
第一受益人为甲方的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如乙方未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或延长投保期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或以其他方式追索。
第六条 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
一、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向贷款人提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权实现而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的所有损失的书面证明后,借款人(抵押人)可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年,出租期限长于——年的出租,必须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租赁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作为每月还本付息款项来源的一部分,不得挪做他用。
二、抵押期间,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1.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抵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足额抵押财产;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用于到期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在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后,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得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第七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及 费用由乙方承担。公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反借款合同,导致出现甲方依法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
六、足以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其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抵押财产,或依法提前处理抵押物。
二、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孳息收取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不能按时清偿,甲方因此主张抵押权,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乙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当出现本合同
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抵押权可经下列方式实现:
1.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 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二、以上述方式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索。
第十三条 抵押权消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消灭。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应退还给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争议解决。见本合同
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本合同自乙方签字并经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六条 关于立约人的说明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编码: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编码: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签订鉴于 (即借款人)申请向甲方借款 整(大写),甲方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借款,甲方和借款人为此签定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 抵押物
一、名称:
二、数量或面积:
三、购入价:
四、评估价及抵押率:
五、处所:
六、使用期限: 至
七、权属来源:
八、权属证明: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二者择一):
一、 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二、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贷款人有权通过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 、 、 各持一份。 甲方: (公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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