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遥情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最新判决: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来源:步遥情感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最新判决: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最新判决: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其功能仅限于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因此,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以下是对此判决的详细解读:

一、信用卡套现出借的性质

不具有民间借贷功能: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非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信用卡套现出借的行为并不构成民间借贷。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王某和郑某系多年老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后郑某一直未偿还,王某遂诉至。

审理经过:在审查借款合同效力时,发现原告王某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包括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账,确认郑某向王某借款9.5万元。

判决结果: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且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属于无效合同,郑某应当返还王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9.5万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官说法

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套现出借的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且套现金额并非持卡人所有,因此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因信用卡套现出借行为构成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五、图片展示

综上所述,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且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显示全文